穗府〔2003〕27号
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预防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住户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任何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乱倒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积极倡导文明行为,爱卫、环卫、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教育力度。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六、本通告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