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14号
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第四批古树名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100号)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规定,市政府先后于1985年、1995年和1999年公布了三批古树名木共602株,并采取措施,进行了保护。
现将市属八区(番禺、花都区除外)315株(见附件)百年以上的古树以及有纪念意义、稀有、珍贵的树木,确认为广州市第四批保护的古树名木,予以公布。
古树名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产,是大自然留给我们活的文物,也是民族文化、历史的见证;古树名木对研究本地区的历史、文化、气候、自然条件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所有古树名木的权属单位认真执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