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5〕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滴漏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运秩序,切实解决垃圾运输过程的滴漏和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进入兴丰、李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滴漏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垃圾运输车辆检测技术规范,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合格,并按照生活垃圾分区结算管理需要,到市生活废弃物管理机构领取生活垃圾运输IC卡。
二、生活垃圾运输作业实行全过程封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不得撒漏。车辆运输作业前必须排空污水收集容器内的污水,不得夹带、拖挂垃圾,不得超载。
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业主单位应当履行管理主体职责,加强源头监管,落实车辆日常维护管养,规范垃圾装运作业。
四、完善垃圾终端处理场所管理配套设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所有进场垃圾车辆实行视频记录,监控进场车辆滴漏情况,并将监控情况反馈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垃圾终端处理场所前必须清理尾斗和排空污水,凡未通过清洗装置洗车的不予离场。
六、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定期检查。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穗城管委〔2013〕109号)要求实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评价为C类、D类,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垃圾运输车辆,将暂停IC卡进场资格,直至复查合格后才可恢复进场资格。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不定期对垃圾运输车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存在污水滴漏情况的车辆,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污水滴漏严重的车辆,由市生活废弃物管理机构暂停该车IC卡进场资格,并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垃圾运输车辆滴漏检查、整改及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