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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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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9-26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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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3〕21号

  为确保2013年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10月12日至10月13日两天,暂停出售白云山月票、半年卡、年卡,暂停办理各单位组织的集体登白云山活动。建议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和体弱者避免在登山人流高峰的时间段(12日、13日晚)上山游览。

  二、10月12日凌晨6时至10月14日凌晨4时,除执行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上山。执行任务的车辆需凭广州市2013年重阳节白云山群众登高活动安全工作指挥部发放的车证上山,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停放。

  三、重阳节期间,除摩星岭、山顶广场外,其他山峰以及无登山路径的山坡暂停开放。登山游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线路登山游览,在登山游览时,应当遵守秩序,配合管理,避免在拥挤、狭窄地段聚集,避免在道路两旁、进出口地段滞留,严禁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各种寻衅滋事行为,严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登山,禁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香烛、灯笼、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登山。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损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攀、折、钉、拴树、竹,不得践踏、采摘花草,不得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以及烧烤、焚香、生火、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废弃物。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持有合法营业证照的商店、餐饮点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违法提高价格。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查处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登山游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如遇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登山游客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景区秩序。

  九、本通告有效期为10月12日至10月1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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