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供应市场,有效消除液化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气供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力争在一年时间内完成对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站点的查处,杜绝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瓶、无钢码气瓶、超期未检瓶和报废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
二、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供气;严禁在瓶装液化气中掺杂危险性极高的二甲醚、甲缩醛等其他非液化气物质。
(二)严格落实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制度,为自有产权气瓶喷涂统一的颜色和标识,打制统一的钢码,安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的二维码标签;严禁销售和充装非自有产权瓶、无钢码气瓶、超期未检瓶、报废瓶;严禁更改、破坏气瓶产权标识和二维码标签。
(三)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液化气;严禁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液化气;严禁利用配送车辆“以车代库”流动销售液化气。
(四)加强对本企业所属充装站、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站点,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其经营许可标识。
(五)严格落实用户用气安全监管责任,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为购气用户发放用户供气卡,要求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利用随身携带的配送终端扫读用户供气卡和气瓶标签信息,不得向无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气。
三、液化气气瓶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后重新投入使用;严禁更改气瓶产权标识;严禁出具虚假检测结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气,严禁使用非液化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瓶、无钢码气瓶、超期未检瓶和报废瓶;严禁使用瓶与瓶过气,严禁私自倾倒气瓶残液,严禁破坏气瓶产权标识和二维码标签。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各自管理责任;不得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使用液化气瓶组。
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属地燃气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燃气、质监、工商、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液化气经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蓄意扰乱液化气供应市场行为。
六、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19、110。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液化气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