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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2-11-2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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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2〕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科医生制度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卫生人才战略的基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状况。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全科医生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执业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强化全科医生使用管理,改革执业方式,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名至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间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

  到2015年,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全科医生由“5+3”模式规范培养,基本形成“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3名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占执业医生总数的比例协调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明显提升,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状况。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两种方式。(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

  2.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学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

  3.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医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由教育部门管理(市教育局负责)。

  4.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其中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市教育局负责);由工作单位选派委托培养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计算工作年限(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员培训(学)费,其培训(学)费由财政承担,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5.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对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可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

  6.加强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医学高等院校新招收的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后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医学高等院校要逐渐提高临床医学研究生中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研究生的招收比例,适应社会对全科医生的需求。(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

  7.加强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医学高等院校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

  8.强化全科医生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手段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全科医生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9.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是培养全科医生的关键。各有关部门和广州医学院等医学高等院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我市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与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和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培养实训网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具体组织实施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同时,还应重点加强临床培养基地特别是社区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并加强对其教学活动的管理与评价。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培养基地向所属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10.科学规划全科医生培养。通过核定编制、设置岗位,明确需求、制定计划,培养适应需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根据工作目标和全科医生编制与岗位情况,制定辖区全科医生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1.统筹落实全科医生培养。统筹全市全科医生需求,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做好与教育部门以及医学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能力的衔接,科学调控培养规模,统筹协调各区、县级市落实全科医生培养任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全科医生使用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使用管理制度,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加强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认同与职业尊严,培养爱岗敬业的全科医生队伍。

  12.落实全科医生编制和岗位设置。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明确城乡每万名居民全科医生(含中医)编制数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区、县级市要及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结构和规范设置全科医生岗位(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13.加强全科医生岗位管理。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全科医生岗位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各区、县级市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落实人员定编定岗工作,实施人员岗位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全科医生岗位和队伍情况,以区、县级市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情况(包括岗位数、在岗数、缺岗数等)(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14.建立全科医生招聘制度。为保证全科医疗服务质量,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合格并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充实全科医生队伍。2015年起,各区、县级市应将招聘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全科医生的主要途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15.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区、县级市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全科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经过规范化培养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或经过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符合市《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28号)条件的全科医生可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编手续(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6.鼓励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并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二级及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7.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定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考核办法,强化岗位绩效考核。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社区卫生信息化系统为手段,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严格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发挥好全科医生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

  18.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2014年底前,获得全科医学岗位(转岗)等培训合格证的临床执业医师,仍可注册为全科医师。2015年起,注册全科医生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

  19.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根据国家和省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一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鼓励全科医生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提供全科诊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0.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零售药店监管,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

  21.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以签订一定期限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将服务责任落实到机构和医生个人(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根据广州实际,研究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的措施,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参保人员可在本区、县级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2.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开展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有关机制和模式的研究,探索全科医生首诊试点。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要求,逐步建立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模式。按国家规定,将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3.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各区、县级市要全面实施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在居(村)委干部的协助下,以居(村)委为单位划片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纳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评价;对协助开展工作的居(村)委会,街道(镇)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工作经费(市卫生局、民政局负责)。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指导和督促全科医生按照全科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建立家庭电子健康档案、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等全科医疗服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服务的支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要大力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四)探索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扎根在基层,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4.试行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试行按年收取服务费。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试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服务费按规定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结合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25.试行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诊疗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调整的规定执行,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6.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待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评和工资分配办法,向全科医生等承担全科诊疗任务的人员倾斜。(各区、县级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7.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北部山区工作的补贴政策。对在北部山区村卫生站工作的全科医生,市、区、县级市设立专项补贴。为北部山区和贫困革命老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定向免费培养全科医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五)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主要采取对在岗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和委托“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等途径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28.实施在岗医生转岗培训。2013年底前各区、县级市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在岗的临床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统一委托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为期1年的全脱产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9.开展“毕业后规范化培训”项目。抓紧组织实施“毕业后规范化培训项目”。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全科医生岗位情况和需求,定向公开招聘自愿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或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全科医生培养对象,统一委托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按照卫生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为期3年的“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毕业后规范化培训项目”按照《广东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指导各区、县级市具体实施。(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30.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的基层在岗人员应通过参加各种形式和类型的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在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未注册全科(助理)医师者不得从事全科医疗岗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提高全科医生待遇,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全科医生。为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市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全科医生制度专责工作小组,成员由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和决定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大事项,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也应相应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推进辖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组织实施。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传统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按照具体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条件好的区、县级市先行先试,推行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先进做法与经验,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发展。(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经费保障,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加强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师资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同时强化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

  加强广州市医学会和广州医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在行业自律、学术交流、学术共同体建设、全科医师培训和资格考试认证等方面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市卫生局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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