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函〔2013〕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行使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权等事项的批复
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再次提请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行使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权等事项的请示》(穗国房字〔2013〕15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代表市政府按照公章管理办法保管使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
二、同意委托市征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代表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组织听证会等事宜。具体操作办法是: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100户以上(含100户),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的征收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征收办盖“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上述情形以外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组织听证会等工作文件,由市征收办代市政府审定后,盖“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
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等工作文件出现行政争议的,由市征收办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