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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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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21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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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1〕22号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业经第13届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以及《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

  通过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按要求完成统一标识制作、统一装潢装修等工作并开始营业后,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农副产品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万元,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补贴2万元,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补贴3万元,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补贴4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5万元。

  (二)租金补贴。

  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按照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平价蔬菜交易区实际合同租金15%的比例(租金超出同地段、同类型经营场地正常水平的,需重新核定),按季度定期给予补贴;经营场地属于自有产权的,参照同地段同时间租金水平15%的比例进行补贴。平价商店已实施平价经营,并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计补租金补贴。

  (三)价格异动时期的价差补贴。

  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要求和平价商店建设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二、补贴的申请

  补贴申请和拨付按穗府〔2011〕11号执行。平价商店申请补贴的,向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补贴的项目、数额、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租赁合同、税务发票等有关平价商店租金及农副产品调控价差的证明材料。

  (四)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央、省属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按有关规定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相关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省级、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分别承担。中央驻粤、省属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主要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除此之外的平价商店的补贴资金由我市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平价商店补贴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有关区(县级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区(县级市)财政局向平价商店拨付补贴。

  本通知试行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基金补贴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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