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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海珠万亩果园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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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2-20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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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2〕10号

关于保护海珠万亩果园的通告

  为保护海珠万亩果园的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海珠万亩果园实施下列保护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珠万亩果园的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珠万亩果园的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并标界立碑。

  二、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海珠万亩果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和园林、建设、环保、农业、水务、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珠万亩果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海珠万亩果园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海珠万亩果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其总体规划。

  不得擅自将海珠万亩果园内的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四、调整或者改变海珠万亩果园的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海珠万亩果园内的占地面积。

  五、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或者保护要求保持海珠万亩果园内的湖、河、塘等水体的生态。

  六、海珠万亩果园内,未经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损毁林木。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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