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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

  • 2015-07-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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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5〕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

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法“住改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作为仓储使用的行为。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严禁在住宅中存放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物品。

三、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改为仓储使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规划部门依法审批:

(一)消防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符合房屋安全要求;

(三)遵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四)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批发市场、商场等市场开办者需按照一定比例落实相关仓储配套,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五、非法“住改仓”涉及下列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商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出租人违反规定将属于违法建设、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出租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等予以查处。

(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八)为传销行为提供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出租人违反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以及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十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又不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四)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执法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查过程中,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住改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执法部门。

八、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城市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程序将巡查非法“住改仓”的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入格事项,社区网格员在网格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住改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非法“住改仓”等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十、在查处非法“住改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执法人员在非法“住改仓”整治过程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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