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穗府〔2016〕12号
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交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墙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设施。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镇)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街(镇)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四、所有责任人均应与街(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并认真履行其责任区范围内的各项责任义务(通称“三包”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保持环境干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投放,无暴露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秩序良好:不占道经营,不占道停放,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不损坏绿化树木。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市、区城管部门、街(镇)投诉举报,并配合城管部门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五、各责任人要增强“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意识,积极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自觉接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监督检查。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六、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媒体和市民对不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和投诉举报(投诉热线:12345)。
八、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门前环境卫生脏乱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