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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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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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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5〕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定的《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2处)和《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要求》,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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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要求

 

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有关“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职责分工,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出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公布其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规定,为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及其历史风貌,参考《第五、六、七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划定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保护控制要求如下:

一、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临时保护范围:从文物本体外缘延伸5米。

临时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米。

二、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要求

(一)临时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要求。

1.文物保护单位的临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临时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要求。

1.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从空中或者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的建设工程。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原则上按下表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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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建建筑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顶

 

5.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在原址拆除重建的,原则上按上表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州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

6.在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规划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广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广州市规划部门批准。

7.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如需成片拆除,须先征询广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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