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1〕19号
关于在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通告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技监局发〔199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场(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进行公众贸易,一律禁止使用杆秤。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禁止使用杆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和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做好杆秤淘汰工作。
四、从事公众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用准确度符合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度盘秤、案秤或台秤。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周期检定按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通告》(穗府〔1996〕9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