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政府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在本市水域非法装卸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的通告(已失效)

  • 听全文
  • 2014-01-16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201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在本市水域非法装卸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在本市水域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中转码头,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证件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

  水上运输中转码头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

  二、建设长期用于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中转码头,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按照港口建设程序,依法开展港口建设建造,完备通航条件,并充分考虑交通组织、人居环境等相关因素。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市港口、水务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长期用于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中转码头选址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考虑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中转码头选址,依法确定码头建设范围。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临时装卸点的选址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临时装卸点选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临时装卸点的建设和使用期限合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对沿珠江岸线临时搭建的各类非法装卸点进行全面整治;对确需保留用于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装卸点应当按照码头建设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管理,并明确涉水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要求。

  五、建筑废弃物采取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选用符合我市有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运输船舶。运输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营运资质,保持密闭装载(即应当为船舱上方遮盖的非开底船舶),不得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设备,并按要求保持开启状态,服从港口、海事等部门的管理。

  六、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应当具备接纳建筑废弃物的合法手续,排放人或水上运输人应当与消纳人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核实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纳场地的合法性、消纳容量与消纳期限。消纳场地的合法性与接纳情况真实性未经核实的,排放人或水上运输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库,公开码头、临时装卸点建筑废弃物信息,公布合法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名录等。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违反本通告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和水上监管执法力度,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和船舶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组织水务、海事、公安、环保、港口、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发现通过船舶运输建筑废弃物倾倒至江海航道、河道、港口水域、河涌、岸边等重点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陆地运输和水上运输监控系统,港口、海事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管。

  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在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督促运输单位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在运输船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十三、本通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内容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