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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02-03-19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 267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年第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代替,或者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15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三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规章名称颁发机关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市政府穗府〔1986〕91号
     1986年10月30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关于鼓励县、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市政府穗府〔1987〕36号
     1987年5月29日
与1993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相适应
3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市政府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89〕8号
     1989年1月23日
已被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5广州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89〕85号
     1989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代替
6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市政府穗府〔1989〕96号
     1989年9月19日
与机构改革后的现行产权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7广州市综合治理和利用粉煤灰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93〕74号
     1993年7月24日
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穗府〔1995〕68号
     1995年6月10日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代替
9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97〕49号
     1997年5月12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市政府政府令第8号
     1997年6月16日
已被1999年10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代替
11  关于加强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管理的通告市政府穗府〔1998〕36号
     1998年4月17日
与现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12  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8〕58号
     1998年7月23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市政府穗府〔1998〕61号
     1998年7月28日
与现在私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14

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8〕74号
     1998年9月1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规章名称颁发机关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87〕24号
     1987年3月11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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