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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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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4-25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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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年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规章名称颁发机关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市政府穗府〔1984〕76号
     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85〕140号
     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市政府穗府〔1986〕99号
     1986年12月15日
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
4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市政府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5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市政府穗府〔1989〕1号
     1988年12月31日
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
6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89〕27号
     1989年3月13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7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政府穗府〔1989〕54号
     1989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理规定市政府穗府〔1992〕86号
     1992年8月25日
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9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市政府穗府〔1992〕87号
     1992年8月2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3〕26号
     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94〕64号
     1994年7月29日
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
12  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6〕59号
     1996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98〕94号
     1998年12月21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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