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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07-12-12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 296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年第4 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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