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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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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08-30
  • 来源: 广州政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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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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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19997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81日起施行

市长树森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第九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城市规划建设涉及军事用地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部队牌号的车辆免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通行在公共场所停车场停放的应予免费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站码头航空港和其它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专设窗口或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 区属的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免购门票

第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过江渡轮和地铁

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经营的国内民航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均有承担优待伤残军人的社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革命伤残军人的优惠票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应优先安排上岗不得将他们安排到特困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完成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以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对自愿放弃政府分配工作和回农村务农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办理档案挂靠和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与本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的探亲假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军队干部子女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革命烈士直系亲属伤残军人及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入托或入学的教育部门应按照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该家庭的分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对全迁户要优先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家居本市城镇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未随军配偶其所在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或参加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时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龄军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由市县级市房管部门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的住房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居住在本市城镇并依靠民政部门发给抚恤补助费生活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政府优先解决

二)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由市县级市政府解决,所需建房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

三)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因公牺牲军人直系亲属病故军人直系亲属现役军人直系亲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建房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在职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其待遇不变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传染病津贴交通补贴除外由原单位按时发给

二)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0兑现

三)农村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的病故军人直系亲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70兑现

四)农村的在乡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休军人的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50兑现

优待金由区县级市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年终兑现

第二十三条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因公牺牲军人直系亲属病故军人直系亲属义务兵直系亲属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和优待

第二十四条 本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在乡孤老烈属含军人因公牺牲)、孤老病故军人直系亲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五保救济双重待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或街镇敬老院专门设立光荣楼集中供养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当地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在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三)在职伤残军人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破产歇业的其医疗费用由主管部门解决

不得将前款规定人员的医疗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到本市各级医疗就诊时分别凭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烈士家属抚恤金领取登记证优抚对象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看病优先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八条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县级市建立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困难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区县级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8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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