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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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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07-30
  • 来源: 广州政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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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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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5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7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统称道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

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不得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损坏道路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市政理部统一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 占用道路设置牌站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但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牌站毗邻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其中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5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横向设置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每月综合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公布之前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复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71日起施行198512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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