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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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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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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1〕44号

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学前教育稳步发展。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532所,在园幼儿总数34.27万人(其中非本市户籍幼儿13.62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39.75%)。入园率逐年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学前三年(3-5岁)儿童毛入园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基本满足了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学前教育整体质量不断提高,初步实现了以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为核心的园际互动、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启动了农村幼儿园“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促进了农村学前教育的规范、快速发展。

  随着广州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相对于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城乡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和谐发展。部分公建配套幼儿园未实现按小区规模足额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适龄幼儿好入园、入好园的矛盾日趋凸现。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公办幼儿园教职员编制尚未核定,民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尚未完全落实、收入水平不够高、素质不够高。学前教育的保障机制、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学前教育总体质量落后于我市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薄弱环节。

  二、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市委、市政府重视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广州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的迫切需求。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合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氛围;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各种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机制障碍,创新学前教育的办学体制;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科学育儿的理念,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为幼儿和家长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具体目标。

  1.学前教育全面普及。城区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100%,农村地区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3%及以上。

  2.学前教育资源加速优化。力争到2013年,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大力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

  3.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到2013年,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9%,其中6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70%以上的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

  4.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整体提高。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进一步优化,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5.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加强。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全部达到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到2013年,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15%的幼儿园成为省、市示范性幼儿园。

  6.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初步建成。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制定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按规划标准足额配置、建设幼儿园,新建幼儿园规模以180—360人为宜。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科学规划农村幼儿园的布点,居住人口少、分散的山区,可考虑适当集中办园。

  (二)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多元化入园需求。

  1.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村集体以及私人积极举办幼儿园的发展格局。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采取名园办分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镇、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支持城镇公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比例,提供“广覆盖、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办好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镇街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加大政府投入,按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通过新建、回收、改扩建等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结合实际科学布点,逐步建成一批保教质量优良、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公办幼儿园。确保2011—2013年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3年,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区(县级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原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或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合约期满应逐步回收,并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3.扶持民办幼儿园。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减免租金、对口帮扶、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民办幼儿园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予以执行。

  4.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办园条件和管理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建立竞争性资助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5.整顿无证幼儿园。各区(县级市)、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对无证幼儿园,要指导和督促其落实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相应标准的,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读幼儿。到2013年,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对外来人口集中、幼儿园园舍改造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学前儿童看护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镇要建成1所以上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80%以上的镇要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已承租、改制的镇中心幼儿园由镇政府逐步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剥离,实行独立建制,并合理配置事业编制的公办幼儿教师。支持大村办好集体性质的独立幼儿园、小村联合办好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举办独立的幼儿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好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幼儿读物等,逐步为农村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向农村和山区倾斜。

  7.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重视解决特殊儿童的入园需求,做好残疾幼儿的早期康复训练和教育。到2013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鼓励各类幼儿园招收轻度残疾幼儿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特殊学校要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扩大学前特殊教育资源,增加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参与学前特殊教育的幼儿园的投入。

  8.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全部达到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对辖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确保到2013年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15%的幼儿园成为省、市示范性幼儿园。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标准,市编办制订广州市幼儿园教师机构编制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幼儿园专任教师及各类人员,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逐年配备到位,提高保教人员的素质。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公办幼儿园人员的配置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逐步建立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将教职工持证上岗率作为早教机构、幼儿园年检的重要依据。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加强广州市属高校、高职院校学前教育系和中等幼儿师范的专业建设,引进优秀师资,扩大培养规模。依托部属、省属高校、高职院校学前教育力量,形成本科、大专教育导向的专任教师培养网络。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鼓励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转岗,充实人才力量。鼓励大专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任教。实施幼儿园教师、园长在职提高工程,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市)两级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体系。建立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将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制定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2011—2013年),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提升专业水平,积极鼓励并为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创造条件,加大对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适当的免费培训,通过以上措施,确保3年内幼儿园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中层负责人培训率达9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80%。鼓励和组织专家、名师、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幼儿园短期支教。积极探索公办教师对岗交流派驻到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支教的办法。充分利用境内外、省内外优秀培训资源,实施幼儿园优秀教育人才高端培训项目。继续加大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参与“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及认定工作的力度,培养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专家。

  3.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和养老、医疗等福利政策。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定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公办、民办幼儿园均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工资。要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专任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占一定比例。要为农村幼儿教师优先提供评优、晋级的机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辖区内非公办幼儿教师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科学保教,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增加学前教育管理人员配备,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市教育行政、督导、教科研等相关部门要配备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幼儿园数量配备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行政管理干部和专职教研员。

  2.初步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构建区(县级市)政府统筹,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协同运作,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的网络和工作机制。每个街、镇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社区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的研究与实践。

  3.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控制幼儿园班额、人数和师生比例。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和幼儿教师指导用书等的研究和指导。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开展保教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防止并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等不良倾向,禁止举行幼儿入园考试和幼儿教育使用小学教材。倡导建立良好的幼师与幼儿、家长关系,提高家园合作意识,增强合作能力,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氛围。

  4.完善幼儿园教科研指导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科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建立覆盖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多级教研网络及专人负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区域学前教研活动,提高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幼儿园开展实践取向的教科研活动并形成制度。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幼儿园的学前教育信息网络服务与共享体系,建立城乡之间、公办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与支援制度,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展与共享。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在学前教育政策、理论、实践等方面的交流沟通,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

  5.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有关教育支持机构、学术团体、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指导意见和规范化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与监管研究,注重过程性评价和质量管理,初步构建全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实施科学保教示范园工程,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引领作用,建立优质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之间的结对帮扶关系,促进全市幼儿保教质量的整体提升。

  (五)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

  1.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探索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监管。

  2.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2011—2013年,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本级财政预算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按时完成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的区(县级市)实施以奖代补,待公办幼儿园建设通过验收后拨付。

  3.完善政府与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园和捐资助园。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财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幼儿园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逐步理顺机关团体办园和集体办园的管理机制。

  4.完善优抚对象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从2011年起,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优抚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相关办法,保障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级市)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治、公安、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市管理、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完善体制。

  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实行以区(县级市)政府管理为主,街、镇共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区(县级市)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监督。

  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幼儿园消防验收,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市、区(县级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待遇、整顿无证办园等落实本行动计划工作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责任考核、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督导检查以及教育强区(县)、强镇复评的重要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四)加强宣传。

  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主题词:教育 规划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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