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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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07-25
  • 来源:广州政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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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府〔198562

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

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后果自负

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互相追逐,玩游戏。

第五条 不准跨越、坐、踏行人护栏或分车道护栏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第五条者,罚款五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候乘公共汽车、电车,必须站在人行道或设有站台的地方,不准站在马路上上车时不准冲车、爬车违者罚款五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七条 在交通设施完备的路段,因违犯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造成第三者伤亡的,必须承担第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中对行人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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