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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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07-25
  • 来源:广州政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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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

穗府〔198561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 骑车人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行驶证。

第二 自行车的铃、掣(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 车牌必须安装在后沙板盖尾部二十厘米处。

违犯上述第一至第三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

第四 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运菜的总宽度不准超出一百一十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第五 红灯亮时,车辆必须停在停车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第六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不准在马路或人行道上停放

第七 在自行车单行道上,自行车必须单向行驶,不准逆行。

违犯上述第四至第七规定之一者,罚款五元。

  1. 凡设有分车道护栏或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必须在非机动车道

  2. 骑车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手持影响安全行车的物品

第十 不准互相追逐取闹和曲折竟驶

第十一 不准扶肩并行或拖带、攀扶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二 酗酒后不准骑车

第十三 早上六时后至晚上十一时前不准在市区骑车搭人

违犯上述第八至第十三规定之一者,罚款十元

第十四 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容的违章车辆,除按规定罚款外,所需运费和保管费由违章人负责缴交;收容三个月后经通知仍不来接受处理者,可视作找不到失主的遗物处理。

第十五 凡设有分车道护栏或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上,如在机动车道行驶造成事故者,责任由骑车人自负;如造成第三者伤亡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中对自行车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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