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录像
放映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85〕54号
市政府同意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点管理的规定》,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点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目前,我市城乡文化场所开办的录像放映点有了很大发展,对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起到积极作用。为了使录像放映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点,必须经市(县)广播电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备案后方能营业。凡未经备案,未领有执照和准放证而擅自开设的录像放映点,一经查出立即取缔,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设备,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二、录像放映点只限在广播电视、文化、工会系统的固定文化阵地开设。不搞流动放映,不搞深夜场。电影院以放映电影为主,放录像只作为开展多种经营的一个项目,不得影响主业。个体户不得开设录像放映点。
三、录像放映点播放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只限于国内电视、电影播放的节目和国内公开发行的录像带,以及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查批准的录像带。不得播放未经审查同意播放的港澳台和外国的录像带,严禁放映内容反动、黄色下流、荒谬怪诞、凶杀暴力的录像带。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录像放映点是面向群众,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文化阵地,要坚持保本薄利原则,不得以放映录像牟取暴利。
五、各录像放映点要接受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