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县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穗府〔1985〕5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一九八五年起,市属各县的财政管理,实行“核定上交定额,递增包干,一定五年”的体制。对收不抵支的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划分范围,基本上按原定收支范围不变。根据中央、省的决定,作如下一些变动:
(一)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用于城镇建设和维护,不参与分成。相应收回国拨城市维护费支出指标和工商利润百分之五城市维护费支出指标,并取消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要纳入预算管理,全额在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地方税纳入预算参与分成,列收列支,计算基数。
(三)取消县办“五小”工业利润分成办法,列收列支,计算基数。
(四)有色金属企业(从化冶炼厂,永汉钽铌矿,派潭钽铌矿)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上交中央金库,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三十作为县的预算收入,列入基数。
二、财政收支基数的计算。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财政收入决算为基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收入转移;企业隶属关系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财政决算收入留成数(包定补数)和其它一些增减因素,进行调整,计算出应得财力。然后,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确定上交定额。
三、对实行递增包干的县,从一九八六起,每年按核定上交定额数递增百分之五,超收部分全部留县。
四、为了照顾收不抵支的县发展经济,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按核定的定额补助数,每年递增百分之五,增加定补数额;并全额减免原来的中央借款,对上述两项照顾所增加的财力,应专项用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不得挪作生活(经费)补贴。
五、各县包干办法、分成比例确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它经济措施而引起县财政收支发生变化,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再调整县的收支基数或专款结算,由县财政在增加收入中自行解决。
各县财政收支核算表,随文下达(只发本县)。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财政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