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区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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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07-25
  • 来源:广州政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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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区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穗府〔198557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一九八五年起,各区的财政管理,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五年”的体制;对新成立的天河区、芳村区,比照老城区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经济技术开区,按中央、省的规定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划分范围。区的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基本上按原规定不变根据中央、省的决定,作下列调整:

(一)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收回国拨城市维护费支出指标和工商利润百分之五城市维护费支出指标,并取消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各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上交给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开支,由市专案拨款。

为了维护郊区、黄埔区的利益,决定从上交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返还一部分给郊区黄埔区,用于城镇维护。返还数额按该区一九八四年工商税附加收入实绩计算。

(二)根据国务院决定,地方三税纳入预算参与分成,列收列支,计算基数。

(三)原下放各区的国营零售商业,从一九八五年起纳入区财政预算,参与总额分成。

二、财政收支基数的核算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的财政决算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收入转移;企业隶属关系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财政决算收入留成数和其它一些增减因素,进行调整,计算出应得的财力。然后,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各区留解比例。

天河区和芳村区的财政收支基数和留解比例,按郊区划转的收支数计算确定。

三、为了照顾区的利益,增加区的机动财力,在计算确定留解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区增大百分之一以上的留成(比例)。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收入,以一九八四年为基数,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增收部份,全部免予上交,作为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其中,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超过基数部份,要上交百分之五十,由市转缴中央。从一九八五年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定额补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支出三千万元。

五、包干办法和分成比例确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它经济措施而引起区财政收支发生变化,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再调整区的留解比例或专款结算,由区财政在增加收入中自行解决。

各区财政收支核算表随文下达(只发本区)。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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