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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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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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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省统计局核定,2009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了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相区别,原“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下同)统计数据现公布如下:

  2009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215元,比2008年增加了3850元,名义增长8.49%。其中: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519元,比2008年增加了3817元,名义增长8.35%。

  附注:

  关于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方法的说明

  (一)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收集方法

  目前,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统计局,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各统计单位的职工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的统计口径

  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及为了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和税金等费用。

  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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