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我市类金融业态
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会众筹、私募基金、投资机构等类金融业态、机构,统一纳入到我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
【解读】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三年行动计划》列举了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的类金融业态,我市将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市金融局机构职能调整,承接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要求和部署,我市也将做好相应调整。目前,市金融局根据部门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同时市金融局主动作为,在全省(不含深圳)率先将风险投资市场、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区域股权市场纳入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为承接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2.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全面分析各种类金融业态行业特点、业务模式、行为特征,进行全息画像,梳理出金融行为特征及其对应的风险点。针对金融行为进行正面、负面清单式管理,根据类金融业态、金融行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金融活动准入标准、业务规范和经营行为准则,在全面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监管模式,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提高违规成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解读】各种类金融业态风险特点不同,市场发展情况、监管现状也各不相同,为更好开展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需全面分析各种类金融业态的业务模式、风险点和行为特征,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准入标准和经营规范,进行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创新型监管奠定基础,通过正面、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让类金融机构了解“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通过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3.推动类金融机构全面纳入监管。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类金融业态及同一业态不同细分领域均应采取“分业经营”模式,避免不同性质的金融风险互相影响、交织和传递,防止以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通道业务等名义规避监管。允许类金融机构在全面纳入防控中心监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但不得利用创新名义规避监管、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突破风险管理底线。
【解读】为防止不同性质的金融风险互相影响、交织、传递,不同种类、不同细分领域的类金融机构应“分业经营”,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同时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分业经营”并非否定创新,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但也要警惕规避监管、突破风险底线的行为。
二、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发挥广州市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由广州市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市级层面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和化解领域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市各部门之间、市与国家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共享监管技术手段和相关数据信息,在风险监测预警、落实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联动,形成对类金融业态的合力监管,协同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问题,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解读】我市于2017年7月成立了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含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的广州市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在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和化解领域重大问题,协同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问题,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2.配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按照中央和省的改革部署要求,完善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职能设置和机构、人员配置,充实金融工作部门力量,在监管类金融业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上形成市、区联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由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我市金融市场推广、扶持政策宣传等工作。
【解读】我市将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完成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职能调整,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形成市、区联动。在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由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政务服务工作。
3.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建立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创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争取实现类金融业态的监管无死角、全覆盖,杜绝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从事金融经营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将各类类金融业态纳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监管规则和制度暂未明确的,按照“暂停增量、整顿存量、清除隐患”的原则开展风险排查、清理规范等工作,清理一批、保留一批、准入一批,做到净化市场、严控风险、规范经营。
【解读】为更好地开展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监管无死角、全覆盖,需研究建立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创新型监管模式,加强制度建设,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持之以恒。在相关监管规则和制度未明确前,开展风险摸底排查、清理规范等工作,真正做到净化市场,清除风险隐患。
4.建立类金融机构风险公示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公示已纳入监管体系的类金融机构名录、金融行为正面和负面清单、风险揭示等相关信息。社会公众自行对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自主做出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决策,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解读】通过建立类金融机构风险公示制度,在督促类金融机构规范经营的同时,也能让社会公众了解哪些机构已纳入监管体系,类金融机构具有怎样的风险特征,引导社会公众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进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对风险情况做出判断,自主做出经济活动决策,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5.建立类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针对类金融机构风险特点,研究制定经营情况信息采集清单,由类金融机构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定期报送,丰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手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利用报送的信息开展市场统计、数据分析、政策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解读】建立类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必要工作手段,相关信息将用于市场统计、数据分析、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目前,防控中心在市金融局部署下,已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等开展信息报送采集工作,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监管科技对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和统计分析,辅助我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作。
三、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功能
1.加快推进防控中心建设。防控中心是我市开展金融风险监测、辅助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监管科技手段,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交易资金监控等相关工作,实现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分析+处置”有效联动,是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鼓励防控中心开展监管科技领域的研究和应用,优化服务,支持防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与相关部门合作建设金融广告监测、非法传销活动监测等平台,实现基础设施综合利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给予资金支持等方式,促进防控中心提质增效,更好发挥功能作用。
【解读】防控中心于2017年6月在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上授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智能化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防控中心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监管科技手段,打造了金融风险监测防控“金鹰系统”,对各类金融风险做到主动发现、持续监测,解决了互联网时代金融风险隐蔽性强、扩散速度快、跨地域广、难以发现的痛点,我市在智能化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下一步,我市将加大力度支持防控中心建设发展。
2.推进类金融机构接入防控中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各类类金融机构分期分批接入防控中心。监管部门根据不同金融业态的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接入防控中心。对于接入防控中心的类金融机构,按照其接入层级和接入成本,研究给予适当补助。类金融机构接入防控中心情况,作为评估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
【解读】指导类金融机构接入防控中心是我市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考虑到不同类金融业态风险特点不同,接入方式也将有所区别,并根据接入层级和成本,研究给予适当补助,例如我市对辖区内接入防控中心、实现统一清算的各类交易场所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完善防控中心预警信息处理制度。防控中心对监测到的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做好风险水平研判,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便于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反应、依法依规处理。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实现地方金融综合统计、监管信息共享,部门间协同处置,真正实现“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处置”。
【解读】建立起预警信息共享和风险处置情况反馈机制,防控中心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报送,供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形成“主动发现—监测预警—处置化解—持续监测”的闭环管理。
4.推进防控中心规范运作。为规范防控中心运行,切实发挥辅助监管功能,由市金融局负责指导防控中心依法依规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防控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业务活动、信息安全、关键岗位职责等进行规范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解读】明确市金融局负责防控中心监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防控中心规范运行。
四、推进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建设
1.建设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为确保防控中心高效精准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加快将工商、税务、海关、法院、公安、信访、政府服务热线等政务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信息接入防控中心,专项用于金融风险信息的挖掘、比对、整理、分析。依托防控中心建设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整合类金融机构经营和交易数据信息、舆情和互联网监测信息、政务信息,为我市开展地方金融监管、研究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发展金融科技产业等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和基础支撑,不断优化我市金融创新发展环境。
【解读】我市将依托防控中心建设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导入相关政务信息和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挖掘整理,为我市开展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控、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发展金融科技产业等提供数据支持。
2.发挥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作用,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不断丰富和充实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的功能,通过对大数据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合梳理企业信用信息,研究开发业务模块,提供企业征信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水平。推动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解读】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在建成后,将不断挖掘其功能作用,首先是企业征信功能,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服务,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3.充实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对重大金融案件跟踪管理和分析预警功能。建立主要金融案件信息数据库,实时反映并持续跟进收案动态、标的金额数据、涉诉信息处置等相关信息,对各类金融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归纳总结系列案、类型案的主要特征和风险程度,建立分析模型,为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控化解提供数据支持。
【解读】通过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对重大金融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整理归纳出系列案、类型案的风险特征,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进而提高金融风险监测的精准度,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4.发挥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存证服务功能。利用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存储我市地方金融领域海量信息优势,做好投资合同、协议等第三方存证,与司法鉴定做好衔接,为公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依法快捷调取证据提供支持,降低类金融机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从根源上杜绝“暴力催收”现象,彻底清除金融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社会稳定。
【解读】“暴力催收”现象的根源在于类金融机构维权成本高、渠道不畅,发挥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存证服务功能,实现合同存证与网络仲裁的一键式无缝对接,实现“监管+仲裁”的全链条管理,引导类金融机构依法维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清除金融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五、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在金融控股集团、市属国资金融机构、大型类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平台和功能区等设立首席风险官,大中型类金融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小型类金融机构设置风险管理专职人员,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与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及专职人员的工作指导与业务联系机制,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解读】充实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力量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我市是全国最早提出在市属金融机构、大型类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平台和功能区设立首席风险官的城市,目前已指导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试点推广,在实践中首席风险官制度广受好评,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将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其他类金融业态逐步推广。
2.培育和吸引金融风险防控专业人才。支持我市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开设专业课程、组织专业培训、举办专题论坛讲座等多种形式培育我市金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各级政府、类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吸引金融风险管理高端人才来穗发展,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等。
【解读】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力量,关键是要有专业人才,我市将通过培养、引进等手段不断充实金融风险防控人才储备,为我市更好开展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人力支持。
六、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加强非法集资监测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网格员、社区维稳人员防范非法集资巡查工作制度,结合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构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天罗地网”。指导防控中心利用互联网监测、投诉举报、巡查反馈等相关信息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和行为特征识别,监测信息与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享,并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区报送。
【解读】我市正在打造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天罗地网”,“天罗”即是防控中心的互联网、舆情、广播电视报刊金融广告监测预警,“地网”即是网格员、社区维稳人员深入基层的巡查工作,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加强研判定性和案情通报。发挥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作用,强化部门协商联动,形成案件会商、案情互通的工作机制,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活动新特点、新形式,加强研判定性,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解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点即是研判定性、案情通报,充分发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应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点、新形式,共同解决难点重点问题。
3.完善打击处置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非法金融活动立足“打早打小”,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及个人综合运用约谈劝导、函告警示、失信处置、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防止风险演化扩大,阻断风险向社会扩散。对于主观恶意明显、风险暴露充分、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依法处置案件,落实维稳责任,妥善处理涉案资产,加快处置大案要案,维护受害群众权益。
【解读】对于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应立足“打早打小”,通过联合惩戒手段及时阻断风险,防止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依法严厉打击,形成高压震慑,在案件处置环节注重社会维稳,妥善处理涉案资产,维护受害群众权益。
4.加强宣传警示教育。采用制作专题影视作品、发布公益广告、举办公益讲座和公益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金融理财知识和识别非法集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是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市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手段,例如制作专题影视作品、在大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让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深入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