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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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5
  • 来源: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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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是《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配套性文件起草项目之一。

一、《办法》的立法目的

《办法》共分八章共十八条,分别对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违法行为定性、举报处理以及奖励的标准、程序与条件、对举报人的监督与管理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考了有关政策文件,还在借鉴外省市做法以及类似奖励办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市水域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的现状提出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投诉、举报破坏广州市水域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在生产、生活中共同维护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水域环境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二、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办法》调整的范围定位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理由为: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即监督的主体是行政部门,但必须要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到我们的水域环境卫生监督体系,如果仅依托政府的力量,既违背了市场管理规则,实际也不可行。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各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走访、网络等方式,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举报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行为。”

三、关于人身保护

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目前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有矩难循”的情形。现有的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是以事后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仅局限于举报线索的保密,这导致了相当多的举报人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并规范实名保护工作体系,以制度作为有效保护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切实可行、完善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则,排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让那些害怕举报的人不敢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让举报人不必恐惧实名举报所带来的后果。

广州市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行为进行奖励,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监督作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体系的一部分,其自身的保护能力相对于政府监督部门来说,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对举报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违法或失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极为必要的,也有利于极大提升了社会各单位、个人监督的积极性。

四、关于举报处理的认定

在信息时代,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将给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带来具有时代特征的全新概念,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可以越来越多样化。在过去,举报在大多数人的心中一般都是以写举报信为主。可以这样说,网络、电子产品的广泛运用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公共信息中心和枢纽,向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照片、录像等资料,以其海量性、便捷性和多元化弥补了以传统方式举报、投诉的局限性,有利于市民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并且迅速掌握切实有效证据。

为了鼓励市民参与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并为其可以及时在举报过程中提供证据,《办法》在第四条对照片、录像等资料作为举报证据做了规定:“必要时可向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照片、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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