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 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制定并报市法制办发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3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2013年6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3日第二次修订后施行至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陆续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驾培行业改革的文件,同时驾培行业出现了许多新业态、新问题,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驾培行业管理现状,需要进行修订。
二、 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三)《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进行相应条款修改。
一是与上位法修订同步调整的条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驾培经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删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教练员需开展岗前培训,原《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同步删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内容,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将“行政许可”修改为“备案”,第六条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建立教练员岗前培训档案的要求。
二是与上位法不一致而修改的条款。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经营教练场的培训能力,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中的经营性教练场的培训能力不一致,故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四条和附件“经营性教练场最大签约培训车辆数指引”有关内容。
三是上位法已明确的条款不再赘述。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对对外公示、禁止低价竞争、培训合同、教练员和教练车档案等相关要求作出规定,故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等条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中对培训学时已有规定,故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条款。
(二)根据驾培行业管理需要增加相应条款。
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增加第七条关于学费第三方存管等条款,制定有关激励措施,促进驾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交运〔2021〕589号)探索驾培行业绿色化发展,引导树立绿色驾培理念的要求,增加第十六条鼓励驾培机构运用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机器人辅助教学等新技术,并明确鼓励措施。
三是针对当前无驾培资质的互联网公司介入驾培招生领域,发生侵害学员权益事件,学员维权困难等问题,增加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委托招生的规定,明确和规范互联网公司驾培招生行为,确定承担招生责任的主体,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四是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在第三十二条增加驾培投诉的受理部门,压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
(三)根据驾培行业发展实际修改有关条款。
根据培训时间和考试周期实际,并参考全省大多数地市情况,调整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培训指标指引”,分别将教练车单车年度培训学员能力从90人下调至72人,传统培训模式单台教练车当期在培学员数量从45人下调至36人,促进驾培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学员流转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