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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5-05-07
  • 来源: 广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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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广州市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2024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新形势下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作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广州市是三轮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近年来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强劲,2024年服务贸易进出口超750亿美元,其中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占比40%。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化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改革、开放、创新、合作,健全创新发展支撑和促进体系,实现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实力增强,制定《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关于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共提出6个方面22项措施。(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包括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促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等3条措施。(二)促进资源要素跨境高效便捷流动。包括便利专业人才跨境流动、促进资本要素双向便捷流动、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推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优化口岸通关管理等5条措施。(三)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包括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大力发展跨境旅行、扩大特色服务出口、促进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壮大、推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等5条措施。(四)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包括壮大数字服务贸易、优化数字产品贸易、做强数字订购贸易、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等4条措施。(五)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际业务。包括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扩大高品质涉外法律服务供给2条措施。(六)完善高质量发展支持体系。包括创新专项支持政策、提升统计监测水平、强化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等3条措施。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制度开放(第一至条)。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行业准入,落实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衔接相关国际经贸规则。突出湾区特色,促进率先与港澳服务贸易规则衔接,把握内地与港澳签署《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有关政策利好,强化与港澳服务对接,拓展新的应用场景和业务增量。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意见》,支持相关行业转化运用国外先进标准、研制国际标准,服务境内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

  是促进要素流动(第条)。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要素便利流动是核心关键。《若干措施》围绕促进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口岸通关,提出系列便利化举措。比如人才方面,拓展境外职业资格(工种)认可清单,深入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便利化试点,实施人才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资金方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持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更高水平便利化。技术方面,推动科研用物资、资金、专利权跨境交易使用。数据方面,加快推进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协同港澳开展数据托管、融合计算、隐私计算、数据预处理和隐私保护等服务。探索实施更加便利的口岸通关模式,支持“单一窗口”国际化建设。

  是赋能行业发展(第十七条)结合广州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在夯实运输、旅游等传统服贸行业的同时,促进金融、会展、人力资源等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做强数字服务、文化服务、中医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国家级和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突出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与货物贸易相融合的服务贸易、绿色服务贸易,与服务消费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贸易,综合推进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突出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聚焦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数字内容贸易和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加强开放的制度软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硬环境优化,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四是强化保障支撑(第十八二十二条)。积极组织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并提供让企业安心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同时提出资金支持、税费服务、出口信保、统计监测等保障措施。对2025—2029年度竞争力强、成长性高、具有创新引领性的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年以综合评价方式分档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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