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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延长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6-05-30
  •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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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延长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5号)解读如下:

  一、延长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等有关规定,我市于2019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8号),将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统一管理。

  2021年5月,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定,修订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明确“原本市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从2019年8月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继续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2024年,为统筹做好政策衔接,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效期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1号),延长穗府办规〔2019〕8号文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与穗府办规〔2021〕8号文保持一致。

  穗府办规〔2019〕8号文实施以来,制度平稳衔接,实施效果良好,较好地保障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得到原农转居参保人员的普遍认可。穗府办规〔2019〕8号文和《办法》将于2026年5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与《办法》一起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新规定,适时修订、整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文件。

  二、穗府办规〔2019〕8号文主要内容

  穗府办规〔2019〕8号文按照“待遇合理衔接、制度可持续”的原则,将农转居参保人员吸收并入城乡居保制度,按城乡居保规定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有九条,从缴费标准、政府资助、领取养老金年龄、待遇计发、制度衔接和财政保障六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请查阅穗府办规〔2019〕8号文和相关解读。


附件4-《关于延长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图片版)(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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