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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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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6
  • 来源: 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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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政策全文(详见文件)

二、《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背景、目的、编制说明

出台背景:气瓶属于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其中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更是与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由于使用者众多,而盛装的气体是可燃易爆的液化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事故层出不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也时有所闻。例如:20111114日,西安一肉夹馍小吃店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导致10人死亡,37人受伤。又如:20121123日,山西寿阳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燃烧事故。导致14人死亡,47人受伤,其中重伤17人、轻伤30人。

据最近的统计,我市目前已使用全市统一二维码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约547万只,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工业气体气瓶约17万只,车用气瓶约10万只。气瓶涉及到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瓶装气体经营、瓶装气体使用环节,各环节涉及各级人民政府、质监、燃气管理、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多部门的职能。在每个环节,气瓶均存在风险、均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本市实际情况的气瓶法规,通过气瓶立法,补充法规的缺失,解决气瓶监管环节存在的漏洞。从长远来看,气瓶监管必须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能各自为政。气瓶立法可以将各部门对气瓶的监管形成系统性管理,改变以往各自为政的监管局面。此外,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通用性的基本规定,但对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瓶装气体经营、瓶装气体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在实际可操作层面没有具体明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细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落实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目的: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各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气瓶涉及到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瓶装气体经营、瓶装气体使用各个环节,明晰各部门在气瓶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二是确立安全主体责任回归企业本位,以安全责任落实为楔入点,促使企业依法安全管理;三是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提供法理依据,重点解决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为气瓶的安全监察提供法律支撑;四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路,面向未来,确立“企业承担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技术委员会担负技术支撑和行业协会发挥沟通协调行业自律作用”四位一体的气瓶安全工作模式。

编制说明:《规定》草案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包含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充装环节安全制度安排,检验环节安全规范,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安全行为规范、车用气瓶报废特殊规定、行政部门监管要求等内容。

三、内容摘要: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堵塞监管漏洞

针对气瓶涉及到的充装、检验、运输、存储、瓶装气体经营、瓶装气体使用各个环节,明确各部门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对存在监管真空的内容予以补充,同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全力,使气瓶的管理形成闭环管理,以改变以往各自为政的监管局面。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气瓶立法,明确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协会的作用:一是拥有特种设备专家队伍,具备开展培训考核、日常检查、事故调查、安全评估和评价等服务能力。二是组织企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建立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开展诚信主题宣传和培训工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

(三)引入保险机制,构建社会救援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气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作为政府部门除了要进行事故调查外,还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协调解决死伤者的赔付问题,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引入保险赔付机制(第六条),鼓励各气瓶环节的主体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将事故造成的矛盾缓解,减少政府部门的压力。

(四)建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制度

气瓶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分析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的风险,对一些气瓶安全问题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研究。同时,针对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可操作性的细则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分析,没有专门的机构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气瓶相关技术支持。因此通过立法,建立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定期对气瓶行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气瓶发生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同时提出弥补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足的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也是行政监管的有力延伸。

(六)关于车用气瓶的特别规定

我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为防范异地登记的车用气瓶在中心城区内流动的安全风险,《规定》草案要求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充装异地登记车用气瓶的安全技术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针对车用气瓶与车辆的使用年限不一致是否需要同时报废问题,为确保使用安全,并参考国家实行整车报废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车用气瓶随同出租车报废的做法,《规定》草案要求车用气瓶与燃气车辆同时报废。

(七)关于完善安全监管手段

为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规定》草案要求对气瓶管理各环节的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监督抽查制度,并对处于安全监管关键环节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实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年度累积记分制度,根据累积记分情况对企业实施精细化的分类监管。

四、重点和亮点

《规定》首次确立建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分析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的风险,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体系,实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年度累积记分制度;对车用气瓶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一是对异地车辆的气瓶充装提出要求,二是为确保安全,要求车用气瓶的要随车报废;三是对完善车用气瓶的报废程序提出要求。

五、名词解释

气瓶: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

瓶装气体: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 、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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