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于2012年2月16日以市政府名义重新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17年2月15日届满。
鉴于原《规定》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市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和制度也需进一步规范,同时,市政府2015年出台了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部分成员单位及职责发生较大增减变化,需重新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职责,因此,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原《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二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
事实依据主要是我市近年开展综合治税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同时,参考了外地的经验。
三、目标任务
新修订的《规定》指出,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目标任务是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四、主要内容和与原《规定》差异
新修订的《规定》内容适应我市目前综合治税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综合治税信息交换机制、成员单位加入退出机制和规范代征税款行为,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重新明确了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职责,促使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有规可循。
新修订的《规定》分为六章,共26条,分别对我市的综合治税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责任追究、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规定。与原《规定》内容相比,主要是修订了七条条文和新增了四条条文。
(一)调整和增补的成员单位职责。
对第八条的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增补:
1.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单位主要职责,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2.补充增加新增成员单位市城市更新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并相应增加其工作职责。
3.我市已停征堤围防护费,市水务局的综合治税工作职责无需再实施,因此拟不再将其作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删减原《规定》中的职责。
(二)增补加强管理和完善机制的内容。
针对实施综合治税管理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增加或修改了部分条款:
1.补充《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目的和管理方式。在第一条增加预算法作为法律依据,并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补充制定目的内容。在第四条增加综合治税管理的主要方式,明确保障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的主要途径。
2.补充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修订第五条和增加第十一条条文,明确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程序,即需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再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二是修订第十二、十三条条文。目前尚有部分成员单位未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规范交换信息,为规范我市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因此在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信息应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传递,涉税信息属一次性或特殊情况的方可采取磁盘等其他交换形式。三是修订第二十条和增加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明确我市税务机关可委托成员单位代征税款,以规范代征税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