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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继续实施农业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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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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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广州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2015〕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规字〔2016〕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我市继续实施农业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一、修订背景依据
    2015年6月,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原《办法》(穗农〔2015〕88号,对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财政补助原则标准、项目扶持范围、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对有效规范我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与资金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投资农业积极性,发挥了财政资金的积极引导作用。
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广州市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穗府〔2015〕5号)“进一步理顺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设计和投入方式,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的要求,结合原《办法》实施情况,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更好强化项目的日常监督,更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对原《办法》进行部分内容修订。
    二、新《办法》主要框架
修订后,新《办法》共分总则、项目扶持范围、项目申报与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共六章二十二条。章数和条数与原《办法》相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办法》单个项目财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的限制规定。不再规定项目最高补助金额限制,根据每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大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进行明确。
    (二)项目验收由分级负责制调整为属地管理制。按照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区级项目应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统筹跟踪管理属地项目的实施与验收全过程,区级项目全部由所在区农业部门进行验收。市级农业部门不再负责验收100万以上的区级项目,区级项目全部由所在区农业部门进行验收。落实属地管理,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权利和义务。 
    (三)强化项目立项中专家评估意见。按照《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个农业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立项审核评估,以专家评估作为立项决策过程的重要组成。
    (四)简化了“以奖代补”项目扶持对象表述。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重点列明“四大”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将近三年没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纳入项目申报条件之一,与新修订的《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保持一致,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六)区级审核申报材料时,新增要求区农业部门上传“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项目实施前照片,明确了项目实施的开始时间,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七)项目验收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市、区各级财政分别保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应原则,区级项目验收费用应由区级财政保障。
   (八)提高了“以奖代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进度要求。要求在市农业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中止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相关手续。有利于提高项目资金支出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四、新《办法》实施预期
    新《办法》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此次是针对原《办法》在实施期间存在问题的修改完善,简化农业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新《办法》的印发实施,继续延续了我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将有效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与带动作用,调动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投资农业的积极性,推动和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可预期的良好社会效果。
    附:《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全文地址
    http://sfzb.gzlo.gov.cn/sfzb/file.do?fileId=8A42548A5860780A015861B123D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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