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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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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15
  • 来源: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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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现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说明如下:

  一、 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按照要求,我局相应制定了《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穗安监[2010]169号),并于2009年9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作为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要求、应急预案实施、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对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 2017年6月12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作为我省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我局原2010年制定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不再适用新的要求,并已作废。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亟需对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修订。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

  3. 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

  三、起草过程,包括评估、论证情况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5月开始由我局开始起草工作,2017年6月我局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形成《调研论证报告》。2017年6月22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7年9月26日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实施细则》于2017年10月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月经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予以印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1.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

  《实施细则》规范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总共包括6章、48条,比原《实施细则》增加了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2.1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2.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企业对预案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2.3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2.4简化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简化了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提出了应急预案论证的具体要求。

  2.5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明确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中型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纯经营企业(含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6细化了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2.7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办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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