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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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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30
  • 来源: 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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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的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了对《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穗卫法[2013]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评估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2013年,原广州市卫生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原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粤卫〔2012〕117号,简称《省厅裁量规则》)等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原《办法》。原《办法》的内容是对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程序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对于一些原本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对于一些原本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规定予以区分、细化,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原《办法》与《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省厅裁量规则》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一致, 原《办法》发布实施5年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省厅裁量规则》和原《办法》的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开展行政处罚,经受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考验,未发生因行政处罚裁量问题的行政败诉案件。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以《行政处罚法》、原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市政府《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省厅裁量规则》等作为依据。

  三、修订要点以及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针对在实施情况评估发现的问题,《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对原《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的修订: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原《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部门”;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改情况,对引用的法规条文序号进行了订正;

  三是在原《量化适用标准》表上增加了19个处罚事项量化适用标准(卫生处罚事项量化标准7项、计生处罚事项量化标准12项)。增加的7项卫生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是关于职业卫生执法,根据近年执法实践补充规范,是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办法》的医疗机构,如何具体适用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罚裁量的细化;增加的12项计生处罚,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按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了量化裁量划分,参考了原《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卫计生【2011】1号)裁量标准,符合现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

  四、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正文二十六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行使自由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权进行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规则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在第四、五、六、七条分别对规定了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并在第八、九、十条对裁量依据、适用法律规范和适用处罚种类的规则进行规定。

  (二)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

  如何判断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是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的重要内容。《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第十一条中规定要将违法行为具体方法或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初次、再次违法竞合犯等因素作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

  (三)罚款的裁量计算

  罚款是卫生行政处罚最常用和主要的手段,《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将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最低罚款和最高罚款金额。

  (四)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第十五至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其中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实践作出规定。

  (五)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要求:卫生监督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理由。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要依照《广州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穗卫政法[2017]3号)进行法制审核。

  (六)具体规定量化适用标准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附件《量化适用标准》具体规定了109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量化适用标准。通过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细化、量化,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七)对行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

  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范围,如果处罚裁量不当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依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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