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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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6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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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养老机构审批事权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通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新文件精神,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备案管理。

二、境外和外地投资者在广州举办养老服务项目,在优惠政策和准入门槛方面,和当地投资者举办的有差异吗?

《通知》明确: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民办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境外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三、在社会极为关注的消防、环评、医疗卫生、食品等行政审批领域,《通知》提出哪些新的工作措施?

消防、食品方面。一是明确两种“无需办理”的情况: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依法取得产权证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无需办理土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明确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的特殊情况: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三是明确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环评方面。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网上备案,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免于环评管理。

医疗卫生方面。《通知》明确,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且是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无需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在落实用地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二是明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三是明确编制《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修编(2018-2025)》,对难以落地的地块重新选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从化、增城两区布局规划列入其中。

五、在落实税费减免方面有哪些举措?

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全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六、怎样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是通过全面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二是统筹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广州市“3+X”创新试点。三是全面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涵,包括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护理站,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试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医养合作机制,做大做优为老服务公益创投,支持社会组织创新养老服务供给。四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包括引进跨境资本和服务力量,打造一批跨境养老服务合作示范项目。

七、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各养老机构如对《通知》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29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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