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要求及《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查意见》(穗府法审〔2017〕224号),我委对2017年5月31日之前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卫〔2018〕规字1号),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8份,其中保留5份,修改4份,废止3份,宣布失效16份。
一、关于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份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评估标准>的通知》5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予以保留。
二、关于修改《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份部分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因全市人才政策调整,目前该试行办法已经与人才政策不相适应,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该试行办法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因将达到五年有效期限,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进行调整修改,以上三份规范性文件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三、关于废止《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3份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因机构改革,市卫生计生委目前的行政许可项目与该办法规定不一致,且该办法中有关内容与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流程也不一致,故予以废止。
关于《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3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两个许可事项已委托下放至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实施,与我委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不一致,故予以废止。
关于《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穗计生发〔2013〕13号),因《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卫家庭〔2016〕11号)公布时已对旧办法进行废止,本次清理目录中还保留旧办法,故予以废止。
四、关于《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的通知》等16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的通知》等16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因均已超过规范性文件的5年有效期,在本次清理中一并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