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下称《通知》)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要求,我委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有效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包括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清理三项任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清理工作启动时(2017年5月31日)我委所有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法制办要求,清理标准如下:
(一)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适应经社会济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
(二)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时修改:
1、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个别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
4、个别规定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三)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
5、主要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6、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清理结果
该通知主要对我委2017年5月31日之前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具体包括:
市工信委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
(二)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7份。
市工信委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改)
(三)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6份。
市工信委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四)宣布失效部门规范性文件18份。
市工信委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失效)
注: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