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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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7
  •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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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2〕60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8〕1号),《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以集中清理方式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关于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有关表述

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有关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修改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修改了第十四条关于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汇交内容的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了第十四条关于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汇交内容的表述。

(四)合并原《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后续条款的编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表述的都是关于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有关要求,现予以合并,并对后续条款的编号进行相应调整。

(五)修改第三十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条款的引用

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删除原《规定》第三十七条

原《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未汇交的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成果数据,测绘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汇交工作”表述,因该项工作已完成,该条删除。

(七)对个别表述不通顺的条款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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