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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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7
  • 来源: 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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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废止政府规章的背景

  “立、改、废”并举是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合时宜的规章,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为此,市政府将废止《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纳入《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二、关于废止《办法》的理由

  《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2015年,广州市重新制定《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关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认定标准、预保护、保护责任人、保护措施等主要制度已被《条例》所吸纳,且《条例》的规定更为细致;《办法》关于历史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审批程序,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法律责任,在历史建筑范围内违法设置广告招牌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与《条例》存在不一致。因此,《办法》的主要制度已被《条例》所涵盖或替代,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废止《办法》后,广州市可依据《条例》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实施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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