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维护我市珠江广州河段包括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沥滘水道、狮子洋水道、莲花山水道以及流溪河干流沿线堆场秩序,加强堤防安全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市政府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涵盖珠江广州河段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部分水道和流溪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堆场。违法堆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危害:一是建筑余泥、垃圾渣土随意倾倒,对珠江和流溪河防洪安全影响很大,一旦坍塌,不仅淤塞河道,还会对周边居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二是违法堆场侵占河道且都是无证经营,直接将物品堆载在珠江或者流溪河的河滩地或者堤岸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影响河势稳定,阻挡行洪过流,威胁堤防安全,破坏沿线水质及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沿线景观。因此,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场秩序,保障河道堤防安全,提升广州重点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和城市景观面貌,同时加强堆场综合整治的公共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综合整治行动的作用,有必要制定《通告》,为综合整治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通告》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
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通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并通过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通告》不断修改完善。2016年8月3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广州市水务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分十七点,对适用范围、建设许可、禁止行为、查处分工、供排水要求、船舶停泊作业、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保护、车辆行驶限制、配合整治工作等方面内容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一)关于《通告》的适用范围。关于堆场整治工作,我们认为应该按照“疏堵同步,稳定有序”的原则,分阶段进行综合整治工作。所以,此次整治工作着重针对珠江广州河段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沥滘水道、狮子洋水道、莲花山水道及流溪河干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多部门联动和基层组织作用,依照法律法规,摸清底细、分类施策,强化整改落实,全面整治堆场,有效保障珠江和流溪河防洪安全,明显改善主要江河沿岸水环境和水景观。
(二)关于清理堆场的问题。《通告》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装附属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30日的清理期限,动员、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能自觉配合综合整治行动,自寻出路,主动搬迁清除,恢复河道原状。逾期拒不整改的,就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及需要强制清除的,交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同时,特别指出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转移过程应当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三)关于堆场清理的配套措施。为全力整治违法堆场,除了要求自行清理和开展强制清除外,《通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供电、供水、取水、运输、船舶停靠作业、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保护、车辆通行等方面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列明查处部门和依据,确保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展开。
四、《通告》的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关于整治工作的适用范围。根据市政府决定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部署安排,《通告》第一点、第二点就通告的适用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堆场定义进行了规定。明确纳入此次整治范围的是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沥滘水道、狮子洋水道、莲花山水道以及流溪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场。堆场临时堆放的物品包括:土、砂、石料、煤以及搭建和安装附属配套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阻碍行洪的物体;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二)关于合法堆场及港口码头的建设。《通告》第三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堆场及港口、码头的,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旨在告知单位和个人,建设和经营堆场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纳入监管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关于堆场清理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第四到六点规定了在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开展自行清理工作,恢复河道原状;逾期拒不开展堆场清理工作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查处及组织清除职责分工等。
(四)关于供水方面的禁止规定。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广州市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通告》第七点规定供水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但是,用户提供的房屋建成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作为申请安装用水设施依据的除外。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通告》第八点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私装、改装或者未经注册水表取水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同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通告》第九点规定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
(五)关于供电方面的禁止规定。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广州市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通告》第七点规定供电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但是,用户提供的房屋建成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作为申请安装用电设施依据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通告》第十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不得有擅自引入、供出电源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六)关于禁止运输非法河砂的规定。作为堆场整治的配套措施之一,《通告》第十一点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河砂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河砂,违反规定的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
(七)关于运输装卸方面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切断堆场物品的来源,《通告》第十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运输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公布区域停靠作业;第十三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许可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等港口经营业务;第十五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堤顶兼做公路的,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汛抢险专用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并根据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交通标志以及划定的非通行区域或者防汛需要,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措施。
(八)关于水工程设施保护方面的规定。违法堆场侵占河道,直接将物品堆放在珠江或者流溪河的堤岸上,对堤防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水工程、水设施不仅仅体现为国家的财产权,更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公共安全,对水工程、水设施的破坏,在破坏国家财产的同时,也势必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通告》第十四点有必要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以保证水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切实保障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