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于2009年7月发布了《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令第18号),该规章的第九条规定“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2013年9月,原广州市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各项卫生行政许可依据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穗卫法〔2013〕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在我市卫生系统征求了意见、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向市法制办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印发并取得了我市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2017年8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关于开展“放管服”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进行清理后,存在目前我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项目与原《办法》不一致和原《办法》有关卫生许可证具体办事流程的内容与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流程不一致的问题,原《办法》已被列入了废止范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是《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明确要求,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职权变化和行政许可管理要求,及时制定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自由规则,通过对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定规则,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管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我委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改,起草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修订依据有哪些?
本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和市政府规章《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作为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正文共十五条,主要从我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制定办事指南”、“明确标准”和“对违法申请处理”等方面对卫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行具体细化规范。
(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办法》第三条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定义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二)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了行使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并做好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三)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
为了落实“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在第四条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行政许可目录》作出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以及在第八条对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应当包括“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裁量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格式”,并规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指引申请人阅读办事指南,必要时给予说明、解释。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确定性要求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明确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非依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同时列出了可以主动变更或撤回的许可的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