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17年以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先后公布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5月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市交委对《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4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裁量权规定》的必要性和目的
(一)必要性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市交委不再承担城市道路执法职权,包括城市快速路执法职权。结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新颁、废止法规情况,有必要对《裁量标准》涉及的执法职权,制定或废除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修订目的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结合《裁量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要求,有必要对《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参考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4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7月,结合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和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市交委对《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11月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11月13日,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已在市交委门户网站完成了《裁量标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四、《裁量标准》修订情况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涉及的交通运输执法职权进行规范,细化、量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删除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9项处罚职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市交委已没有承担城市道路执法职权,为确保依法行政,应当在《裁量标准》删去城市道路相关处罚职权。
(二)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8项处罚职权。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对公交汽车及电车客运管理设定了行政处罚职权,明确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职责。
(三)删除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1项处罚职权,并新增《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14项处罚职权。2017年5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导致《裁量标准》涉及公交汽车及电车客运管理的执法职权出现较大的空白,为全面规范公交汽车行业服务经营行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调整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相关处罚依据作为市交委处罚职权。
(四)新增《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7项处罚职权。广州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设定了行政处罚职权。
(五)新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7项处罚职权。广州市政府制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禁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营运”“公共停车场限停放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专业批发市场规范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等监管职责,应列为市交委处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