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届满或者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的,依法评估后修订”的规定,《试行办法》已于2018年6月1日失效。为进一步推动废玻璃、废木质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保障《试行办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结合广州市目前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有必要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此,根据《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试行办法》在广州市实际执行情况,修订了《试行办法》,制订《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试行办法》调整为《办法》,将办法有效期调整为5年。
2015年以来,我市积极落实《试行办法》要求,推动废玻璃、废木质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为了维持政策稳定性,将《办法》有效期调整为5年。
二、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相关表述调整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发布,于7月1日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涵盖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内容,且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将废止政府规章,故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相关表述调整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
三、新增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中心六区和其他五区的现行财政体系不同,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之后增加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天河、海珠、荔湾、白云、黄埔六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五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调整《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更新时间。
《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将根据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利用技术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删除原《办法》中“在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市场情况对下年度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五、明确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实行供应商库管理。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列入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供应商库。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供应商库中通过比选择优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六、调整列入供应商库回收处理企业条件要求。
一是年回收处理规模:结合各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利用情况及各处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从1万吨以上调整为5000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从5万吨以上调整为1万吨以上。二是要求承接企业的回收网络、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在广州地区内。对承接企业实力作要求,一是防止企业中标后将标段分包,二是易于监管。
七、增加对列入供应商库企业的义务要求。
新增条款要求: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购买服务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八、新增供应商库企业的退出机制。
为规范供应商库企业的回收处理工作,新增取消供应商资格的条款。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不整改的;2.违规将承接区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要求承接区财政购买其服务的;3.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的。同时,对违规回收处理的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追缴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删除有关可回收物计费管理内容。
根据2017年9月印发的《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穗城管〔2017〕798号)有关内容已对可回收物计费管理进行了明确,且此部分内容只涉及市、区两级政府,不涉及企业,因此删除第《试行办法》九条第一款的内容。
十、解读途径和时间。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计划与规范性文件文本同步在市城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