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18-07-24
  • 来源: 市民政局
  • 分享到
  • -

一、《通知》修订背景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是随着工作的发展,部门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医疗救助工作形势。根据工作安排,市民政局牵头修订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救助对象。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将本市因病致贫家庭、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符合条件的职业病人等纳入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了救助标准。困难群众可以享受资助参保救助,每年最高不超过800元;可享受每季度300元的门诊救助、共付段80%-100%的住院救助;可享受每年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可享受70%-80%住院救助比例。见义勇为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三)明确了年度救助限额。《通知》规定本市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余。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明确了医疗救助金筹集方式。《通知》规定医疗救助金分为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筹资1.5亿元,基本医疗救助金根据全市低保、低收入等约20万困难群众数量,按照当年低保标准14%比例筹集,医疗救助金全部用于医疗救助工作。

(五)明确了家庭资产限额。本市医疗救助家庭资产限额与本市低保低收家庭总资产限额保持一致,随着本市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更加科学、合理。

(六)明确了补充机制。《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补充机制,建立专项救助制度,鼓励、引导实施慈善救助,构建政府牵头,社会协同的救助模式。

三、咨询途径

如对《通知》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81499908

越秀区民政局  83304866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海珠区民政局  34073607

白云区民政局  86386183

天河区民政局  37127118

黄埔区民政局  82112100

南沙区民政局  34667459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2

增城区民政局  82629171

从化区民政局  879686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