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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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6
  • 来源: 电力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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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市编委《关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增设电力行政执法处的批复》(穗编字〔2017〕1号),2017年3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力行政执法处(挂广州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牌子)挂牌成立。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规定,以及实施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市、区两级工信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生法律性事务,专业性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罚款处罚只有一个幅度规定,而国家、省、市没有相应的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为此,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结合实际,草拟形成《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范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目标及任务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电力行政处罚尤其罚款处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指引、规范全市工信部门合法合理实施电力行政处罚,进一步缩小全市工信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增强电力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二、主要内容

《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范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共二十条,其中:

第一条 为目的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 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为“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

第四条 为行使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的总原则;

第五条 为电力法律规范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为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两种及以上电力法律责任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为并处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 为违法行为主要构成要素;

第九条 为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档次;

第十条 为从重、从轻处罚的裁量方式;

第十一条 为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

第十二条 为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为电力法律规范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四条 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 为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适用关系;

第十七条 为适用刑事处罚的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为附表中未尽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

第十九条 为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为本规定的时效。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单处: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种电力法律责任,依法给予一种行政处罚的处罚。

(二)并处: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种电力法律责任,同时依法给予两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处罚。

(三)规制:是指法律规范设置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我委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广州工信”客户端,政务微信、微博等移动平台广泛公布。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培训、印发文件资料等形式为辅。

(三)解读时间。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委已征求全市各区工信部门意见,并在我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本规定正式印发时,解读材料也将在我委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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