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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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3
  •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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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规定的我市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有变化吗?

根据国家71号文、72号文规定,《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进行划分,表述与国家71号文保持一致,继续原来的我市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延续国家的规定和36号文的做法,《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仍按原相应的标准执行。

二、如何确定特殊行业费率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的规定,《通知》对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业务涉及多个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办法,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明确: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单位工商登记,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的执行情况

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8〕8号)执行

四、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我市要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3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确保工伤保险费降低比例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要求。

为减少对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办理影响,2019年5月31日前(含当天)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2019年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70%执行,7月1日后恢复按照下调50%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1日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8‰,较之前下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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