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政策解读】《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19-07-01
  •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分享到
  • -

【文字解读】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目的

为规范我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夜间景观照明效果和城市形象,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印发了《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3年以来,参与到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工作的业主单位不多,对推动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用不明显。为简化电费补贴操作流程,积极打造符合广州城市定位的景观照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

《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我局根据《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16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法〔2016〕425号)第14条等有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阐释了电费补贴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补贴电量的计算方式、申请流程以及考核流程,规定了我市电费补贴办理的全过程。《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改动如下:

(一)由《暂行办法》改为《办法》,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第十一条)

(二)由根据半年考核系数调整用电补贴比例,调整为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调整补贴比例。(第九条)

(三)电费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变更为财政部门授权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支付,并明确支付频次为每月。(第十条)

四、修订过程

《办法》于2018年底启动调研评估工作。我局已于2018年10月11日起,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供电局、各区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3条(另收到1个单位反馈无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其余单位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4日至14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征求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单位等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于12月28日经我局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2月22日,根据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我局重新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建设局、广州供电局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