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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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2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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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

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陆续修订实施了一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在新规定了大量环境违法情形的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原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市环保局现有执行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环〔2014〕53号)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穗环规字〔2016〕2号),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环保行政处罚及未来环保执法监察机构“垂改”工作的实际需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环保局组织起草并重新印发了《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规定》,穗环规字〔2018〕5号),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一线环保执法人员从严从细从实开展环境执法及处罚工作,统一全市环保执法尺度;同时,严格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及适当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形式及内容

《规定》由“正文”及“附件”组成。

“正文”不分章,共二十一条。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立规目的、适用范围、内涵及基本原则等。第二部分为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固化了环保执法人员全过程记录、收集证据支撑裁量档次等要求,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具体处理规则,纳入考量的情节,从重、从轻、适中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建立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和会商、会签机制,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要求,以及不属《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即“附件”)所列项目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兜底条款等。第三部分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附件”即《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原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环〔2014〕53号)规定8大类30种主要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扩展至18大类214项环境违法行为,基本实现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处罚条款的全覆盖。《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具体方法或手段,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初次还是再次违法、环境信用情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以及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入手,逐项由重至轻设置裁量档次,充分考虑不同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以人为本”及“罚过相当”的法治理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2014〕53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2号)和2018年10月14日印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纳入本《规定》内容。下一步,市环保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所涉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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